公证,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其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。可见,作为一种专门证明制度,公证的主体即公证机关,对象即法律行为,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,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。公证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有明确规定,公证处作为我国的公证机构,独立行使公证权。公证处做出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。我国的公证书在法律上由三个效力:证据效力,强制执行效力,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。
贸促会商事证明,是一国国际商会应该国工商企业和个人的邀请,对某一商业事实或商业文书或单据的真实性加以证明。这些证明是依照国际惯例或基于当事人对商会的信任,它不具有司法性,也不具有行政性。必要时,作出证明的商会代表有义务就所作证明作证。商事证明具有国际效力,它符合国际通行惯例,因其所享有的信誉得到当事人的承认。在涉外商事活动中,因为商会享有的特殊信誉,它的证明效力常常甚至强于一般的公证效力。
通过上述分析比较可见,公证具有较强的国家性,是一种国家权力的体现,而商事证明则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商会的信誉,依赖的是国际通行的惯例认可。
贸促会商事证明和公证书作为领事认证(大使馆认证)的首个环节,具有同等效力,一般领事认证时民事材料做成公证书形式,公司商业类材料做成贸促会证明书形式。